商标异议决定书 冰博克吨吨酱 58532600

阅读:71212 2023-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必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毗邻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必如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毗邻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532600号“冰博克吨吨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上海必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毗邻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必如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毗邻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532600号“冰博克吨吨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冰博克吨吨酱”,指定使用于第29类“烹饪用蛋白;食用油脂;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05351号、第42813764号“冰博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酪;植物奶油;水果蜜饯”、第32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啤酒”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肉;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奶制品;食用油脂”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32600号“冰博克吨吨酱”商标在“肉;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奶制品;食用油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冰博克吨吨酱 585326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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