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健康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昊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健康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1377076号“好医生WWWHAOYISHENG.CO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医生WWWHAOYISHENG.CO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2类“科学研究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6834328号、第6834332号“好医生及图”、第6698689号“好医生”商标已无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61077号“好大夫”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8463号“好医生及图”、第31499373号、第30921224号“好医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第38类“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新闻社服务”、第42类“质量检测;包装设计;艺术品鉴定”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好医生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商品关联度较低,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77076号“好医生WWWHAOYISHENG.CO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