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一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378817号“年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884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PP截图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于2024年2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年鱼”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