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九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03644号“德仁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3643号、第70735030号、第70760552号、第1884051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婴儿食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82111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婴儿食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消毒纸巾;婴儿尿布;卫生巾;卫生内裤;失禁用尿布”。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婴儿食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婴儿食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