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梦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55234号“博览书城 BOLAN BOOK 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898号“博览”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98694号“博莱 BOLAN”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制带味矿泉水用糖浆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