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市墨然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布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86500号“画时光艺术 PAINTING TIME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88889号“画时光美术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88887号“画时光创意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688888号“画时光书画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806664号“婳时光Art•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画时光艺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画时光美术馆”、“画时光创意馆”、“画时光书画院”、“婳时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