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奕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67292号“指尖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尖艺”是申请人独创的,并非固有搭配,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指示商品的工艺特点,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已有诸多情况类似的商标通过初审或已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产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尖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