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伊勒米纳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伊勒米纳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4814951A号“MGISE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GISEQ”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疗基因检测用试剂;怀孕诊断用化学制剂;医用诊断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40446号、第8142661号“MISEQ”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氧”、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26412号“MISEQD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学诊断试剂;临床诊断试剂”。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14951A号“MGISE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