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仁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03832号“熊长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由汉字“熊长泰”组成,其整体含义明显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
申请人:江西仁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03832号“熊长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由汉字“熊长泰”组成,其整体含义明显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