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946901号“再生资源银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再生资源银行 72946901

阅读:35473 2024-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富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46901号“再生资源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服务特点设计而成,本身的含义比较丰富,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所申报的服务产…

  申请人:杭州富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46901号“再生资源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服务特点设计而成,本身的含义比较丰富,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所申报的服务产生错误认识,因而不带有欺骗性,并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且该商标在实际使用当中并没有产生任何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起到了商标标识性作用,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此外,已有大量类似结构的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银行”,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所申报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同时该标志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

本文《关于第72946901号“再生资源银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再生资源银行 729469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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