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二钳八腿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二钳八腿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0279248号“摘要不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摘要不可”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16372号、第53772144号“摘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鞋油;砂布;香精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摘要”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摘要”文字,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79248号“摘要不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