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36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5451号“P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04143号“PB POBO·MADE EST 200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85497号“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032570号“飞影P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323856号“R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已经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共存。部分引证商标存在权力状态不稳定情形,且申请人正在积极与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联系出具同意书,目前该同意书正在进行公证及认证手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三的联系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艺术设计,但仍易被识别为“PB”或“RB”,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字母“PB”、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字母“RB”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行李箱;伞;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前已述及申请商标在“行李箱;伞”等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已经全部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虽然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但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且在两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高度近似的情况下,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我局对上述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