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获嘉县恒泽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6410号“麦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0736群组“铸造机械”商品项目,申请商标与第12960883号“麦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56404号“麦客联盟电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56456号“麦客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56551号“麦客联盟 MIKEUN MIKEUN MIKE U 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52505号“麦客家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农业机械;收割机械;非手动的农业器具”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在农业机械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59、187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收割脱粒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棉花烘干机等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的“铸造机械”商品项目,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铸造机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收割脱粒机;秸秆捆包机;农业机械;捆干草机;谷物脱粒机;收割机;拖拉机牵引式收割机;收割捆扎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