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营软数据(厦门)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70110号“Brix30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作,有着深刻的寓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同时,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Brix3000”,该标志所包含的“BRIX”可译为“白利”为糖的浓度单位,“BRIX3000”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