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谷优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55379号“慢糖饱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同时,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该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系列商标信息;举证商标信息;“慢糖饱饱”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慢糖饱饱”,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