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灏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67119号“HOW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53080号“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在牙膏、香、宠物用除臭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在洗发液、化妆品、洗面奶、香水、美容面膜、口红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漱口剂、洁牙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