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玉川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87932号“玉川 JAD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1962号“玉川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地址和经营产品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有强烈的使用需求,申请商标若被驳回,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玉川”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文字“玉川堂”中,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