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欣和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禄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02720号《关于第58248978号“禾然 HONA House Of Natural 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44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28554769号“鲜禾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仍有效的商品仅为“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诉争商标被驳回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仍有效的商品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被驳回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鉴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事实依据已发生变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诉讼费仍由原告承担为宜。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第8960264号“HO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蜂王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