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08358号“万邦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1189号“万邦移动”商标、第14438099号“万邦伟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的行业范围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电子形式)提交了所获荣誉、百度搜索、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信息页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原因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现为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复制、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软件运营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网络服务器出租、服务器托管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原因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细菌学研究、材料测试、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为在气象预报、计算机软件设计、服装设计三项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研究、临床试验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