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翎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索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8日对第36563870号“MO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在商标撤三字【2023】第W090413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详见2023年12月27日第1869期《商标公告》中),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