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亚历山大•施密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闻天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137866号“S STEAMUL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893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参加展会照片、产品介绍、官网截图、往来邮件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是Valve Corporation(威尔乌集团)委托个人李明提起的,其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意向,双方将签署商标共存协议,被申请人将提交相关说明表示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不持异议。申请人是德国著名的水烟壶制造商,复审商标已广泛使用在水烟壶产品、宣传册、展会等资料上。鉴于申请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和条件,且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意向,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Valve Corporation来往邮件及摘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上述复审证据1之外,其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照片;
3、申请人官网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递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认为其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中国在其指定服务上的使用,并同意申请人的复审请求,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请求考虑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不再希望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又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及摘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应当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进行审理,故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证据2、3均为申请人对其自身水烟机商品的宣传及介绍,并非本案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另,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双方和解要求撤回评审申请或维持商标注册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