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2187号“NB ERGONOM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8041359号“ERGONOMIC及图”商标、第9986639号“N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办公家具、陈列架、支架(家具)、计算机架、电视机架、音响支架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