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44326号“欧铂尼智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欧铂尼智能 62444326

阅读:48360 2024-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佳德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6日对第62444326号“欧铂尼智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所有人大量囤积商标,恶意明显,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佳德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6日对第62444326号“欧铂尼智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所有人大量囤积商标,恶意明显,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在百度、淘宝、亚马逊上未检索到使用痕迹;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及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生物识别视网膜扫描仪;带指纹识别的计算机化考勤钟”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9月28日核准在“生物识别视网膜扫描仪;带指纹识别的计算机化考勤钟;人脸识别设备;生物识别扫描仪”商品上的注册,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九阳智创”、“惠普智创”、“圣保罗”、“华硕智创”、“戴尔智创”等众多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注册使用行为进行举证说明。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2444326号“欧铂尼智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欧铂尼智能 624443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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