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素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5日对第3809372号“Lung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LUNGO”的含义是意大利语的“长的”,指定在“咖啡”商品上整体含义是“长黑咖啡”,在咖啡行业已经成为三种浓缩咖啡的通用名称之一。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种类及风味的特点,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商品特点的描述或宣传行用语,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二、争议商标在含义上指向了“长黑咖啡”,指定在咖啡等商品上表明了商品的种类,容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及成分或者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三、被申请人作为食品行业的从业者,申请注册包含本行业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不正当竞争意图明显,有害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及百度百科“LUNGO”检索记录;
2、BING词典、有道辞典对于“LUNGO”的翻译;
3、搜狗百科“LUNGO”词条;
4、知乎关于“LUNGO”制作工艺的介绍;
5、百度、美酒网等关于“LUNGO”与其他咖啡种类的对比介绍;
6、小红书、B站平台截图;
7、淘宝平台产品截图;
8、被申请人缺显词汇商标信息;
9、“LUNGO的咖啡制作教程”百度搜索截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9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Lungo”已被国家、行业标准收录为通用名称,争议商标不属于法定通用名称,亦不足以证明“Lungo”已被相关行业及公众广泛认可而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Lungo”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但鉴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