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诸暨金牛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59596号“J&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394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报告、产品照片、实体店照片、产品投保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非金属水管”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合法有效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被生产、销售、宣传等,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书;
2、投保证明;
3、微信销售记录;
4、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产品检验报告;
6、产品包装及实物照片;
7、实体店照片;
8、名片、送货单、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实物照片;
9、荣誉证书;
10、产品投保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4至10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水管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非金属水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与相关公司的委托生产及销售关系,无法证明其商品实际生产及销售情况。证据2、10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为难以识别是否经修改的截图资料,且难以确认聊天主体等信息。证据4、5仅能证明申请人在相关商品上的卫生许可情况及产品质量情况,无法证明上述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6至8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等信息。证据9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非金属水管”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