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桂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雅诗阁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2819685号“雅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853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官网截图、商标许可协议、合作合同、携程网截图、客户评论截图、网络后台订单信息、后台账单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12月02日至2022年12月01日期间内在“住所代理(公寓)”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保险承保、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已满三年,但申请人经过网络查询和市场调查,没有查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申请人质疑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请求对其证据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不使用会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复审商标网络搜索信息;
3、复审商标网络销售平台搜索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国际服务公寓及酒店业主和住宿运营商,长期从事住所代理(公寓)等服务想搞的经营活动。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便称被申请人未从事复审商标注册类别上的经营活动,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长期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以复审商标命名的“雅寓”主题房,并在旗下公寓酒店内使用复审商标向消费者提供住所代理(公寓)等服务。在2019年12月02日至2022年12月01日期间,被申请人持续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亦在相关民事案件中再次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此前三年内的使用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官网对“雅寓”主题房的宣传和宣传页面等都可以直接检索到。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官网介绍;
2、官网ascottchina.comICP备案信息;
3、“雅诗阁”百度百科介绍页面;
4、营业执照;
5、官网宣传、销售“雅寓”主题房的截屏文件;
6、“雅寓”主题房实地拍摄照片;
7、官方微信公众号“雅诗阁Ascott”发布的名为《情人节特辑|在雅诗阁,尽享入驻心动礼遇》的推文的录屏时间戳;
8、被申请人与武汉馨乐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中瑞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
9、武汉馨乐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中瑞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
10、武汉馨乐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中瑞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11、对武汉馨乐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中瑞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悬挂的营业执照进行实景摄像的视频;
12、武汉馨乐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中瑞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13、有关武汉馨乐庭沌口公寓酒店、苏州馨乐庭星海公寓酒店的对外宣传手册;
14、在官网搜索武汉馨乐庭沌口公寓酒店、苏州馨乐庭星海公寓酒店的截屏页面;
15、在携程旅行客户端检索“雅寓”主题房的录屏时间戳;
16、在携程旅行客户端检索武汉馨乐庭沌口公寓酒店中住客评论的录屏时间戳;
17、在携程后台系统导出武汉馨乐庭沌口公寓酒店“雅寓”主题房过去一年的销售订单记录、对应的现付/预付订单明细等内容的过程的录屏视频;
18、ebooking.ctrip.com的首页截屏:ctrip.com的ICP备案信息;
19、在小红书平台检索“雅寓”主题房的录屏时间戳;
20、(2022)沪0107民初14404号民事判决书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且部分证据并不属于指定时间内提供,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可采纳并能证明复审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在近三年内未使用,使商标失去了原有的注册价值,影响了注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还影响了他人商标申请与注册,严重侵害了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6类住所代理(公寓)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04月20日。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2月02日至2022年12月01日期间是否在“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管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协议、官网页面、销售订单记录、判决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使用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公寓)等服务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并非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