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岱盟传动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40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3960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书、提单、产品图片、官网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内在“陆地车辆刹车片”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刹车片、车辆喇叭”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自行车、三轮车支架(自行车、三轮车部件)、手推车、车辆轮胎、船舶转向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刹车片、车辆喇叭”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使用在刹车片、减震器、制动泵、汽车钢圈等汽车零部件上,这些产品主要出口阿尔及利亚等国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刹车片产品照片、报关单、放行通知书、提单及翻译件;
3、减震器产品照片、报关单、放行通知书、提单及翻译件;
4、制动泵产品照片、报关单、放行单、提单及翻译件;
5、汽车钢圈产品照片、报关单、放行单、提单及翻译件;
6、官网网页。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不符合要求,为无效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刹车片、车辆喇叭”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04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悬置减震器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05月06日。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是否在“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刹车片、车辆喇叭”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3、4、5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报关单、放行通知书、放行单、提单及翻译件等未显示商标信息,且部分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6不在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且属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综合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刹车片、车辆喇叭”复审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即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刹车片、车辆喇叭”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