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477105号“邦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邦坤 44477105

阅读:141736 2024-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锦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诺(洛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对第44477105号“邦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了164枚无关联商标,显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恶…

  申请人:江苏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锦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诺(洛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对第44477105号“邦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了164枚无关联商标,显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162枚商标均是建立在以使用为目的的善意注册,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情况;服务合同;购销合同;其他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3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被申请人名下虽注册有160余件商标,但大量商标与“锦腾”相关,亦无充分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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