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派乐通互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浦戈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13日对第63002862号“PREGO for Shopaholi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运动行业的公司,其销售的PELOTON品牌动感单车被誉为“健身领域奈飞”和“健身界的苹果”。PRECOR是申请人旗下重要运动健身品牌。争议商标与第851455号“PRECOR”商标、第8297144号“PREC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及PELOTON品牌媒体报道;
2、“PRECOR”品牌简介、宣传推广材料、门店信息、网店截图等;
3、“PRECOR”品牌相关文章、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等;
4、相关裁定及判决;
5、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具有密切关联的类似商品的证据;
6、其他相关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模型汽车;玩具房子;拼图玩具;钓鱼竿;钓鱼钩;蹦床;玩具机器人;婴儿玩具;玩具娃娃”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2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健身器材、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模型汽车;玩具房子;拼图玩具;钓鱼竿;钓鱼钩;蹦床;玩具机器人;婴儿玩具;玩具娃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健身器材、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