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美术馆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29869号“成都市美术馆CHENGDU ART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成都市美术馆是一座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大型综合性美术馆,是国家一级美术馆和四川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申请商标与第30423931号图形商标、第35597576号“芝心及图”商标、第30473109号“芝心海外婚礼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中“都、馆”文字字形有书法出处,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成都市美术馆百度百科介绍及相关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同意将成都图书馆等三家事业单位纳入省级文化创意产业试点单位的批复》、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都”、“馆”文字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