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176540号“皖上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皖上好及图 71176540

阅读:95701 2024-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小小视界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76540号“皖上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皖”字字形进行了艺术化处理,整体为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右下角有“皖上好”规范字体,申请商标整体不会使公众特别是未…

  申请人:北京小小视界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76540号“皖上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皖”字字形进行了艺术化处理,整体为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右下角有“皖上好”规范字体,申请商标整体不会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皖”字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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