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艺享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94403号“艺琪艺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38205号、第9220333号、第9020556号、第39445218号、第16817524号、第21766560号、第8629417号、第19803390号、第14037672号、第7095181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