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飞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17518号“名扬传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7400号“名医传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