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胞芯国际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55915号“BIO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171号“BION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62836号“佰佳信 益康特素 BIOS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26670号“BIOS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68457号“BIO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51144号“BIO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818793号“BIO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763107号“BIO.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8591614号“BIO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781930号“BIO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1027946号“BIO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1428051号“BIO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7896528号“BIO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国际注册第1284581号“BIOS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9633210号“BIOS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9112275号“BIOS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3817251号“BRO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5265323号“天博胜 TBO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5267625号“天博胜 TBO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8668513号“BLA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IOSE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的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料;皮肤绘画用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引证商标五的撤销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