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023519号“梅花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梅花乡 67023519

阅读:114043 2024-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建发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3519号“梅花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48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与福建省诏安福益食品有限公司共有,申请人、福建省诏安福益食品有…

  申请人:厦门建发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3519号“梅花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48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与福建省诏安福益食品有限公司共有,申请人、福建省诏安福益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决定将申请商标转让为申请人与福建省诏安福益食品有限公司的共有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无相关转让/受让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鄉”是“乡”的繁体,申请商标“梅花乡”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梅花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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