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405098号“辰辰正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辰辰正果 59405098

阅读:12112 2024-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得道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翰贤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对第59405098号“辰辰正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149441号“正果zhengguo”商标、第19448634号“正果”商标、…

  申请人:广州市得道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翰贤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对第59405098号“辰辰正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149441号“正果zhengguo”商标、第19448634号“正果”商标、第19448857号“得道正果”商标、第21276968号“正果云吞及图”商标、第24287140号“正果”商标、第29198004号“正果云吞及图”商标、第30649993号“得道 正果DEDAOZHENGGUO及图”商标、第42963092号“正果云吞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从业者,所处地域相近,其明知申请人的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2、广告宣传;3、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4、申请人的店铺装修图片、引证商标一的许可备案公告;5、被申请人的店铺图片、微信公众号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其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3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照明设备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商标构成、主要认读部分、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酒馆、自助餐馆、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其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我局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酒馆、自助餐馆、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茶馆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八,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在其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之规定。其次,关于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正果”系列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上述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但其并未提交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酒馆、自助餐馆、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茶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

本文《关于第59405098号“辰辰正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辰辰正果 594050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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