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MAC AEROSPACE SWITZERLAND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0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了修改指定服务项目的申请,且该申请已在WIPO完成备案,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服务已经不包含任何与零售或批发相关的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WIPO提交的申请表格、WIPO下发的通知书及相关中文翻译;中国商标网上显示的申请商标及其指定服务信息;中止审理请求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删减后的服务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在中国可被接受,故申请商标已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