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万控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政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98892号“伟岸WE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很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0638号“伟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所有人并未在教育行业使用引证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学校(教育);音乐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并未使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