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617099号“GLOBAL GR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LOBAL GREEN 71617099

阅读:187056 2024-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播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17099号“GLOBAL 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GLOBAL GREEN”商标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有在先权利的补充申请,申请商标不属于《商…

  申请人:广州播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17099号“GLOBAL 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GLOBAL GREEN”商标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有在先权利的补充申请,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在先已有诸多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在第2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已形成了相互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品质”含义的网络搜索;申请商标使用情况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GREEN”,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有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补充申请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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