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省鲜玉良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19415号《关于第65091531号“鲜玉良田 xiangyuliangt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72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1369号“鲜族良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类别上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