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阿斯曼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96139号“ 一颗枣树AJUJUBE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480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66638号商标、第16988427号商标、第13019303号商标、第334612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