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菲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爱卓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菲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爱卓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269593号“WBE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BEZ”指定使用于第34类“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电子香烟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2551563号“VIBEZ”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用作传统香烟替代品的电子香烟”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中的“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电子香烟盒;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香烟;香烟嘴;香烟盒;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相同和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69593号“WBEZ”商标在“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电子香烟盒;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香烟;香烟嘴;香烟盒;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