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ORIGIN RECIPE 61896681

阅读:94048 2023-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霍海报 异议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霍海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1896681号“ORIGIN RECIP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霍海报

  异议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霍海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1896681号“ORIGIN RECIP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RIGIN RECIPE”指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动物饲料;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宠物零食;宠物兔粮;宠物用奶粉;宠物用褥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43175号“ORIJEN”商标、第34373057号“ORIJ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食品;动物饮料;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宠物用褥草;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酿酒麦芽”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主体部分为“ORIGIN”,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组成、呼叫、字型及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96681号“ORIGIN RECIP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ORIGIN RECIPE 618966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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