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PARITUAL 56536070

阅读:124545 2023-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仪式国际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斯派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仪式国际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斯派丽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异议人:崔燕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6536070号“SPARITU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

  异议人:仪式国际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斯派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仪式国际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斯派丽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异议人:崔燕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6536070号“SPARITU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PARITUAL”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肥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42593号和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25712H号、第1435903号“RITUALS”商标,第1445554号“RITUALS及图”商标,第1195700号“RITUAL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肥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36070号“SPARITU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PARITUAL 565360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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