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炳涛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孙炳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第60771047号“爱舒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舒洁”指定使用在第16类“家用塑料垃圾袋;书写工具;文具或家用胶;纸;文件夹(文具);印刷品;印刷出版物;保鲜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8698号“舒洁”商标、第1924137号“舒洁”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巾;纸餐巾;盥洗室用薄纸;纸板及纸板制品;印刷品;书籍装订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用粘合剂;绘画仪器及材料;画笔;打字机及(除家具以外)办公室用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袋;塑料泡沫包装用品;包装用塑料膜;纸牌;贺年片;印刷铅字;印刷板”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舒洁”,且文字构成及含义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71047号“爱舒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