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合肥辉高线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辉高线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737051号“中宝绿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宝绿宝”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包皮层;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4449号“中宝ZB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铜芯;铝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全塑电力电缆;塑料控制电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宝绿宝”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部分“中宝”,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37051号“中宝绿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