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冠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酷公主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冠军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酷公主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第61710378号“皇冠·劳仑 CROWN LAURE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冠·劳仑 CROWN LAUREN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63416号“皇冠 CROWN”、第17263417号“皇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皇冠”,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衣;成品衣;服装;游泳衣;雨衣”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988号“CROW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人造皮革;旅行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10378号“皇冠·劳仑 CROWN LAURENT”商标在“睡衣;成品衣;服装;游泳衣;雨衣”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