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西租吧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波
异议人山西租吧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671336号“慧享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慧享印”指定使用在第9类“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数量显示器;网络通信设备;电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358772号“慧享印”等商标核定使用第35类“广告代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71336号“慧享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