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帝尔克DIERKE 60471312

阅读:188547 2023-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剑锋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剑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0471312号“帝尔克DIER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剑锋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剑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0471312号“帝尔克DIER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尔克DIERK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89241号“尔克ERKE及图”、第3194713号“ERK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休闲运动服;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商品上的第1313429号“ERK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近似,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密切相关商品上亦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71312号“帝尔克DIERK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帝尔克DIERKE 604713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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