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兴闽源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兴闽源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2120968号“正百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百得”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胶;脱胶制剂(溶胶);混凝土用凝结剂;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用黏合剂;灭火合成物;硅酮;工业用洗净剂;气体净化剂;油石灰(油灰)”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45001号“百得”商标、第8245000号“百得PATTEX及图”商标、第14389262号“百得超能胶PATTEX SUPER GLU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表面活性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制剂;工业化学品;硅酮;未加工环氧树脂;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墙纸用粘合剂;外科绷带用粘合制剂”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百得”,且文字构成及含义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脱胶制剂(溶胶);混凝土用凝结剂;工业用洗净剂;油石灰(油灰);气体净化剂;硅酮;工业用胶;工业用黏合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20968号“正百得”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脱胶制剂(溶胶);混凝土用凝结剂;工业用洗净剂;油石灰(油灰);气体净化剂;硅酮;工业用胶;工业用黏合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